来源:新华社 更新日期:2002-01-21

国家出台《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经贸委会同海关总署日前制订并公布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执行。

根据这一办法,国家经贸委负责全国的化肥关税配额管理工作,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在其经营范围内均可向所在地区的授权机构申请化肥进口关税配额。国家经贸委将于每年的9月15日至10月14日公布下一年度的关税配额数量,申请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0月15日至10月30日向国家经贸委提出化肥关税配额的申请,国家经贸委根据各地区生产和市场需求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化肥关税配额分配到进口用户。 (adsbygoogle = window.adsbygoogle || []).push({}); 此外,有关部门还公布了化肥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税目和税率表、国家经贸委授权的关税配额管理机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式样,以及“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专用章”印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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