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2003-06-07

有关集成电路产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1.2000年6月,国务院发出《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 0】18号),在第十二章中提出了 12条与集成电路产业有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2.2000年9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联合下发《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25号),规定自2000年6月24日至2010年底以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生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3.2002年10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70号),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产的集成电路产品(含单晶硅片),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4.财政部下发的《关于部分国内设计国外流片加工的集成电路产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 02】140号),其中规定,国内设计并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集成电路产品,因国内无法生产,到国外流片、加工,其进口环节增值税超过6%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5.财政部下发的《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自用生产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费品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2】136号),其中规定,自2000年7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0亿元或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本通知附件所列自用生产用生产性原材料、消费品,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2002年9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部分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进口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等物资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52号),其中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投资额超过8 0亿元或线宽小于0.25微米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经本通知附件所列净化室专用建筑材料、配套系统和集成电路生产设备零配件,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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