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总理朱镕基近日签署第335号国务院令,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此条例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共七章六十一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经营者、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的特别规定、调查与处理、法律责任及附则等。
根据《条例》,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经营进出中国港口的国际班轮运输业务,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国际班轮运输经营资格。 《条例》规定,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经营国际船舶运输、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企业中外商投资比例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未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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