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社 更新日期:2002-03-13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3月11日发布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附件(以下简称《目录》),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1997年12月29日国务院批准,1997年12月31日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和外经贸部发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同时废止。

新《目录》是在我国实施第十个五年计划、加入世贸组织、利用外商投资达到历史最高水平的新形势下适时修订的,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利用外商投资的重要导向政策,是指导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企业适用有关政策的依据。对我国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利用外商投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专门人才,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加快体制创新和科技创新步伐,将发挥积极的促进作用。

新《目录》分为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共列371个条目,对《目录》中的产业(产品)分类采用了国民经济的统计分类方法,限制类不再分甲、乙类。新《目录》具有以下特点:一是坚持扩大对外开放,积极鼓励外商来华投资。鼓励类由186条增加到262条,限制类由112条减少到75条;放宽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如取消港口共用码头的中方控股要求;将原禁止外商投资的电信和燃气、热力、供排水等城市管网首次列为对外开放领域。二是与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相衔接,按照承诺的地域、数量、经营范围、股比要求和时间表,进一步开放银行、保险、商业、外贸、旅游、电信、运输、会计、审计、法律等服务贸易领域,同时将有关承诺的内容列为《目录》的附件。三是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放宽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股比和行业限制。四是发挥市场竞争机制作用,将一般工业产品划入允许类,通过竞争促进产业、产品结构升级。 根据新《目录》,今后一个时期,我国将主要鼓励外商投资以下领域:一是鼓励外商投资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促进农业产业化。二是鼓励外商投资交通、能源、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三是鼓励外商投资电子信息、生物工程、新材料和航空航天等高新技术产业,鼓励外商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四是鼓励外商运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机械、轻工、纺织等传统工业,实现装备工业的升级换代。五是鼓励外商投资综合利用资源和再生资源、环境保护工程和市政工程。六是配合西部大开发战略,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的优势产业。七是鼓励外商投资产品全部出口的允许类项目。 自新《目录》施行之日起,从事《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享受免征进口设备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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